國防部組織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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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 2.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 3.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 4.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 5.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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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9條的規定: 1. 國防部可以根據部隊任務的需要,在適當地區設立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在戰時,地方軍事法院可以得到授權,在特定部隊設立臨時法庭。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國防部可以根據部隊任務的需要,在特定地區設立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例如,在某個地方部隊駐紮的地區,國防部可以設立地方軍事法院來處理相關的軍事法律案件。 2. 國防部可以根據部隊任務的需要,在適當地區設立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在戰時,高等軍事法院可以得到授權,在作戰區設立臨時法庭。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9條第2項的規定,國防部可以根據部隊任務的需要,在適當地區設立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例如,在某個作戰區域,國防部可以設立高等軍事法院來處理相關的軍事法律案件。 3. 國防部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最高軍事法院。在戰時,最高軍事法院可以得到授權,在戰區設立臨時法庭。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9條第3項的規定,國防部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最高軍事法院。例如,在國防部所在地的城市,最高軍事法院可以設立來處理相關的軍事法律案件。 4. 國防部在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都應配置檢察署。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9條第4項的規定,國防部在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都應配置檢察署。這意味著在每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都必須有相對應的檢察署來執行相關的檢察工作。 5. 前四項的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的組織由命令來確定。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9條第5項的規定,前四項的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的組織由命令來確定。這些命令會確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的組織架構以及相應的職責和權限。
立法沿革 3 版
(0591030 制定)
物力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需物力全般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關於軍需物資、軍用土地及營產獲得、處理、管制等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三、關於軍需物力動員政策、制度之規劃及動員整備之核議、配合事項。 四、關於國防資源運用之核議與配合事項。 五、關於軍事工業發展與一般工業相互配合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物力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物力司之職掌。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設主計局,掌理國軍主計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主計局原為國防部內部單位,因有關財力規劃業務已移歸新成立之「資源司」掌理,爰與財務中心、帳務中心等單位合併為國防部所屬一級機關,另訂專條明定其職掌,以統籌辦理國軍主計事務,俾發揮專業分工之功能。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係依軍事審判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設立。為符合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規定,爰增列本條,以作為上開機關之設立依據。又因其屬四級機關,爰明定其組織以命令定之,俾茲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物力司之職掌。
一、本條新增。 二、主計局原為國防部內部單位,因有關財力規劃業務已移歸新成立之「資源司」掌理,爰與財務中心、帳務中心等單位合併為國防部所屬一級機關,另訂專條明定其職掌,以統籌辦理國軍主計事務,俾發揮專業分工之功能。
一、本條新增。 二、原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係依軍事審判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設立。為符合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規定,爰增列本條,以作為上開機關之設立依據。又因其屬四級機關,爰明定其組織以命令定之,俾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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