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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2.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3.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4.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5.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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