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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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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