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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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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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第3條,參謀本部設有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人事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室、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軍務辦公室等單位,這些單位負責相應的職責和業務。 此外,根據該條例,國防部可以根據軍事需要,在員額範圍內核定減少或增設其他必要的單位。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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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