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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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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第3條,參謀本部設有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人事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室、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軍務辦公室等單位,這些單位負責相應的職責和業務。 此外,根據該條例,國防部可以根據軍事需要,在員額範圍內核定減少或增設其他必要的單位。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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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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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