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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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本部為遂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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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參謀本部可以根據軍隊指揮的需要設立特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和部隊。參謀本部的組織結構是根據編組裝備表來確定的。 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參謀本部可以根據軍隊指揮的需要設立特業機構、執行機構和支援機構。這些機構具體負責不同的任務,以配合軍隊的指揮和作戰需求。 另外,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參謀本部的組織結構是根據編組裝備表來確定的。這意味著參謀本部的組織結構和規模會根據不同的裝備需求而有所變化。 例如,如果國防部參謀本部在進行軍隊指揮時需要有專門負責情報收集和分析的機構,就可以根據本條的規定設立特業機構,並在編組裝備表中確定其組織結構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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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