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後備軍人會置理事九人至十五人,鄉、鎮分會 (支會) 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各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縣 (市) 後備軍人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人,鄉、鎮分會 (支會) 置監事一人至三人,各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各級後備軍人會均得酌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理、監事由會員 (或會員代表) 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得聘請德高望重熱心後備軍人福利之人士為名譽理事或名譽理事長。
根據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10條,縣(市)後備軍人會和鄉、鎮分會(支會)之理事會成員分別由理事九至十五人和理事五至九人組成,並選舉一位理事長;縣(市)後備軍人會和鄉、鎮分會(支會)之監事會成員分別由監事三至五人和監事一至三人組成,並可選舉一位常務監事。各級後備軍人會都可以補充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但是候補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的二分之一。 理事和監事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一次;必要時可以聘請德高望重且熱心後備軍人福利事務的人士擔任名譽理事或名譽理事長。 舉例:根據《國軍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臺北市後備軍人會的理事會成員共有十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一位理事擔任理事長,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一次。同時,監事會成員共有四人,也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選舉一位常務監事。此外,根據該通則的規定,該後備軍人會還可以酌置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但候補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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