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後備軍人會由後備軍人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申請所隸縣 (市) 政府許可後,組織縣 (市) 後備軍人會籌備會,辦理會員登記,擬定會章,輔導建立分 (支) 會等事項,於縣 (市) 後備軍人會組成後撤銷之。
根據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9條,縣(市)後備軍人會的組成必須經過後備軍人的十五人以上提出申請,並且獲得所屬縣(市)政府的許可。該條還規定,縣(市)後備軍人會籌備會應負責進行會員登記,制定會章,輔導成立分(支)會等事項。一旦縣(市)後備軍人會組成後,籌備會就會撤銷。 相關範例:假設某個縣市有二十位後備軍人提出組織後備軍人會的申請,並且獲得該縣市政府的許可。在成立後,籌備會負責進行會員登記,起草會章,並協助成立幾個分會。隨後,籌備會宣布解散並退出組織的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