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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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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組織後備軍人會,鄉、鎮 (區) (縣轄市) 組織後備軍人分會,各冠以所在縣 (市) 鄉、鎮 (區) (縣轄市) 之名稱;機關、學校、廳、場有後備軍人五十人以上者,得由縣 (市) 後備軍人會組織支會,稱為某縣 (市) 後備軍人第某支會;鄉、鎮 (區) (縣轄市) 及機關、學校、廠、場後備軍人不足五十人者,設直屬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組織通則第8條,後備軍人會組織方式如下: 1. 縣 (市) 組織後備軍人會,鄉、鎮(區)(縣轄市)組織後備軍人分會,以所在縣(市)鄉、鎮(區)(縣轄市)之名稱冠名。 2. 若機關、學校、廳、場中具有後備軍人五十人以上者,則可以由縣(市)後備軍人會組織支會,並稱為某縣(市)後備軍人第某支會。 3. 若鄉、鎮(區)(縣轄市)及機關、學校、廠、場中的後備軍人人數不足五十人,則可以設立直屬小組。 例如,若某縣有後備軍人組織會,則稱為該縣後備軍人會;若某鎮有後備軍人組織分會,則稱為該鎮後備軍人分會;若某機關有五十人以上的後備軍人組織支會,則稱為某機關後備軍人第某支會;若某鄉的後備軍人人數不足五十人,則可以設立直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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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 8 條規定:「縣 (市) 組織後備軍人會,鄉、鎮 (區) (縣轄市) 組織後備軍人分會,各冠以所在縣 (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