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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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文書員打字員各一人,由總幹事聘雇或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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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5條,本會需要擁有一名文書員和一名打字員。這兩個職位可以由總幹事聘雇或調用。根據司法院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提及了國軍對臨時聘雇人員的管理作業規定,其中包含進用人員需要經國防部核定或核備,並填寫進用建議表和相關資料。這些規定與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要求相符,要求總幹事按照相關程序聘雇或調用文書員和打字員。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總幹事可以根據所需的人員數量聘雇或調用相應數量的文書員和打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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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