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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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技正二十人,其中九人簡任,餘薦任,技士二十四人,其中十一人薦任,餘委任;編譯八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本會業務有關技術之設計、指導、工程檢驗及編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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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1條規定,該委員會設置了技正二十人,其中包括九人為簡任職位,其餘為薦任職位;技士二十四人,其中包括十一人為薦任職位,其餘為委任職位;編譯八人,其中包括三人為簡任職位,其餘為薦任職位。這些人員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相關的技術設計、指導、工程檢驗以及編譯工作。 範例:根據該條例,如果該委員會需要進行一項建設工程的設計工作,則可以由簡任或薦任的技士負責執行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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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