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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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督察十人,其中五人簡任,餘薦任;掌理督察、調查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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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該委員會設有督察室,並且設置主任一人,為簡任職位;另外,還有十個督察職位,其中五個為簡任,其餘為薦任。督察室的職責包括執行督察、調查以及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根據該法規,督察室的成員將負責管理該委員會的督察、調查事務,並執行長官所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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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