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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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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督察十人,其中五人簡任,餘薦任;掌理督察、調查及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該委員會設有督察室,並且設置主任一人,為簡任職位;另外,還有十個督察職位,其中五個為簡任,其餘為薦任。督察室的職責包括執行督察、調查以及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根據該法規,督察室的成員將負責管理該委員會的督察、調查事務,並執行長官所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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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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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會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督察十人,其中五人簡任,餘薦任;掌理督察、調查及長官交辦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