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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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二人,薦任或簡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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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定,該組織設有人事處,並置處長一人,職位是簡任;副處長二人,職位可以是薦任或簡任;人事處的職責是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和人事查核業務;人事處所需要的佐理人員,應當從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派職充任。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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