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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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副會計長一人,薦任或簡任;稽核六人,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餘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內部審核等事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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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4條,該組織設有會計處,並置有會計長、副會計長和稽核人員。會計長為簡任職位,副會計長則可以薦任或簡任。稽核人員中有兩人可以為簡任,其餘為薦任。會計處的職責包括辦理歲計、會計和內部審核等事務。該處所需的佐理人員,則應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遣。 這項規定意味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必須設立一個會計處,並指定相應的職位。會計長和副會計長的職位規定了職位的任用方式,稽核人員的任用方式也有明確的規定。該處的職責是負責處理歲計、會計和內部審核等事務,而所需的佐理人員則需要根據法規定的員額進行派遣。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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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