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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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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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4條,該委員會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當有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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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