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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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或三人,均簡任。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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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5條規定,該委員會設置一位秘書長和兩至三位副秘書長,這些職位均為簡任職位。秘書長負責處理委員會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此法條的具體適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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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