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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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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掌理退除役官兵教育輔導、文康福利、生活指導、管理及法定權益、優待、救助等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作業、檢定、調配與資料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介紹、輔導、就學及聯絡等事項。 四、第四處:掌理本會農、林、漁、牧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導及業務計畫、管理與技術支援等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本會工程建設、工礦、商業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導與業務計畫、管理及技術支援等事項。 六、第六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衛材籌補、傷殘重建、病患處理及養老等事項。 七、第七處:掌理海外退除役官兵輔導與國際退伍軍人組織聯繫及各種外文編譯等事項。 八、第八處:掌理本會財產登記、管理、物資、材料採購及產品銷售等事項。 九、第九處:掌理事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規定了該機構的各處職掌,分為第一處至第九處。每個處理不同的事項,如退除役官兵教育輔導、文康福利、生活指導等(第一處);退除役官兵作業、檢定、調配等(第二處);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介紹、輔導等(第三處)等。這些處的職掌都是在協助退除役官兵在各方面獲得相應的支援和服務。 根據現行法令和相關案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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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掌理退除役官兵教育輔導、文康福利、生活指導、管理及法定權益、優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