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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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掌理施政計畫之編訂、機要文件、審核文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文書印信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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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該組織條例規定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秘書室的組織及職掌。其中,秘書室設有主任秘書一人,為簡任職位;秘書七人,其中三人為簡任,餘下四人為薦任。秘書室的職掌包括負責編訂施政計畫、審核文件、研究發展工作、管制考核、處理文書印信及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等。 關於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本身,以瞭解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職掌分工。另外,也可參考相關法規或法律解釋來進一步釐清該條款的內容和解釋。 例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中的第7條中提到秘書室的職掌包括編訂施政計畫。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相關施政計畫,以瞭解秘書室具體在編訂施政計畫方面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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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