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會置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三人,薦任;專員六十七人至七十一人,薦任;科員九十四人,委任,其中三十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三十六人,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了該委員會內各職位的設置及人員的任用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該委員會設有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和雇員等不同職位。科長職位有薦任的方式進行任用,其人數為四十人至四十三人;專員職位也是以薦任方式進行任用,其人數為六十七人至七十一人;科員職位以委任方式進行任用,其人數為九十四人,其中三十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職位以委任方式進行任用,其人數為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而雇員職位則由長官根據需要酌情任用,其人數為三十人至三十六人。這些規定確立了委員會內各職位的數量與任用方式,以有效地組織和運作該委員會。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