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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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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事業,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地區設置農場。 前項農場之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第1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置農場,目的是為了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以及推展農業相關的休閒觀光事業。農場的名稱應該以所在地地名為前綴。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第1條的文本

  • 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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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第 1 條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