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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10.30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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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事業,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地區設置農場。 前項農場之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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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銷輔導組:榮民農業產銷技術輔導及直營農業生產事項。 二、觀光行政組:觀光遊憩、休閒農業及行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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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置組長、技師、專員、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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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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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為推展與農業有關之休閒、觀光業務,得設國民賓館等設施;所需人員,於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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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為引進農業產銷新技術,得設示範推廣區;所需人員,於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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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為輔導推展農業產銷業務需要,得設分場,冠以所在地地名;置主任、副技師、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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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編制表 ├────────────┬─┬─┬─┬─┬─┬─┬─┬─┬─ │職 官 員 場 │ │ │福│ │ │ │ │ │合 │ │武│清│壽│彰│嘉│屏│台│花│ │ │陵│境│山│化│義│東│東│蓮│ │ 別│農│農│農│農│農│農│農│農│ │ 稱 等 額 │場│場│場│場│場│場│場│場│計 ├──────┬─────┼─┼─┼─┼─┼─┼─┼─┼─┼─ │場長 │簡任 │1 │1 │1 │1 │1 │1 │1 │1 │8 ├──────┼─────┼─┼─┼─┼─┼─┼─┼─┼─┼─ │副場長 │薦任至簡任│1 │1 │1 │1 │1 │1 │1 │1 │8 ├──────┼─────┼─┼─┼─┼─┼─┼─┼─┼─┼─ │組長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技師 │薦任 │3 │3 │3 │3 │3 │3 │3 │3 │24 ├──────┼─────┼─┼─┼─┼─┼─┼─┼─┼─┼─ │ │ │ │ │ │ │ │ │ │ │ │專員 │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導員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5 │5 │5 │5 │5 │5 │5 │5 │40 ├──────┼─────┼─┼─┼─┼─┼─┼─┼─┼─┼─ │組員 │委任或薦任│3 │3 │3 │3 │3 │3 │3 │3 │24 ├──────┼─────┼─┼─┼─┼─┼─┼─┼─┼─┼─ │技術員 │委任 │5 │5 │5 │5 │5 │5 │5 │5 │40 ├──────┼─────┼─┼─┼─┼─┼─┼─┼─┼─┼─ │技術助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辦事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1 │1 │1 │1 │1 │1 │1 │1 │8 ├─┬────┼─────┼─┼─┼─┼─┼─┼─┼─┼─┼─ │會│會計主任│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計│ │ │ │ │ │ │ │ │ │ │ │ │佐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室│ │ │ │ │ │ │ │ │ │ │ ├─┴────┴─────┼─┼─┼─┼─┼─┼─┼─┼─┼─ │ 小 計 │31│31│31│31│31│31│31│31│24 ├─┬────┬─────┼─┼─┼─┼─┼─┼─┼─┼─┼─ │分│主任 │薦任 │1 │ │ │1 │1 │1 │4 │3 │11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1 │ │ │1 │1 │1 │4 │3 │11 │ ├────┼─────┼─┼─┼─┼─┼─┼─┼─┼─┼─ │ │技術員 │委任 │1 │ │ │1 │1 │1 │4 │3 │11 │ ├────┴─────┼─┼─┼─┼─┼─┼─┼─┼─┼─ │場│小     計│3 │ │ │3 │3 │3 │12│9 │33 ├─┴──────────┼─┼─┼─┼─┼─┼─┼─┼─┼─ │合     計│34│31│31│34│34│34│43│40│28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武陵農場設宜蘭分場;彰化農場設新竹分場;嘉義農場設嘉 │ │ 台東農場設知本、長良、鹿野及東河分場;花蓮農場設光華 │ │三、本編制表技術員職務,清境、福壽山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彰化、嘉義、屏東、台東、花蓮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係 │註│ 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備       註│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內武陵、台東、屏東、彰化│ │農場各一人,現有輔導員│ │出缺後改置。 │ ─┼────────────┤ │一、內武陵、台東、屏東、│ │ 彰化農場現有輔導員各│ │ 一人,出缺後改置專員│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內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二、內各一人得列薦任。 │ ─┼────────────┤ 8 │ │ ─┼────────────┤ │ │ ─┼────────────┤ │ │ ─┼────────────┤ │ │ ─┼────────────┤ │ │ ─┼────────────┤ 1 │ │ ─┴────────────┤ 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七│ │ 南分場;屏東農場設高雄分場;│ 、西寶及泰來分場。 │ 係本職稱尾數一人計給) ,武陵│ 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分場技術員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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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及分場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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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及分場之人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准遴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0.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