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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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置組長、技師、專員、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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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第4條,農場的組織包括組長、技師、專員、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辦事員等職位。該條規定了農場中各個職位的設置及職責。例如,組長是負責管理農場的負責人,技師是負責技術工作的專業人員,輔導員是提供輔導服務的專業人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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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