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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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置場長,綜理場務,副場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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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農場設有場長和副場長,其中場長負責綜理農場的事務,而副場長則協助場長。根據該條款的內容,農場組織中有場長和副場長的職位,他們負責協調農場的工作。然而,這些規定並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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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