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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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部 (室) 主任、部 (室) 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正工程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技術員、保健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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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該處擁有多個職位,包括部門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正工程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技術員、保健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此外該處也可以聘用雇員。他們各自負責處理不同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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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