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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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服務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別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服務處 (以下簡稱服務處) ,冠以所在地地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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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第1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根據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各地區設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服務處),並以服務處所在地的地區名稱冠名。 根據最新資料,例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修正案備查稿》(2018年10月修正),該法規確定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照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各地區設置榮民服務處,並以服務處所在地的地區名稱冠名。這些榮民服務處負責處理榮民的照顧和相關事務,並具有獨立的人事編制、預算和統計權限。服務處是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下屬機構,而非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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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