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服務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別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服務處 (以下簡稱服務處) ,冠以所在地地區名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10.30
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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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編制,依所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人數之多寡,區分為甲、乙、丙、丙、丁、戊五種類型,掌理左列事項:
一、榮民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事項。
二、榮民訪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善後處理等事項。
前項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得設輔導組及服務組,分別辦理前項業務。
服務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置會計員、佐理員;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甲種類型服務處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得視需要報經輔導會核准,設置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及分設地區分中心,採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車輛為各榮民業者所自有) ,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辦理營業登記。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組長、組員、業務員、書記。
營民計程車服務中心地區分中心置主任、組員、技術員、業務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服務處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服務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作業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服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0.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