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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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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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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第4條,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 根據以下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第4條是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而定的。根據該規程,不同類型的服務處設有不同的職位,包括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和書記。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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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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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丙、丁、戊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