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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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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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榮民服務處置處長負責綜理處務,副處長則協助處長的工作。具體內容可參考相關的法條規定,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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