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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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類型服務處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得視需要報經輔導會核准,設置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及分設地區分中心,採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車輛為各榮民業者所自有) ,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辦理營業登記。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組長、組員、業務員、書記。 營民計程車服務中心地區分中心置主任、組員、技術員、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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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甲種類型服務處可以經過輔導會核准後,設置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及分設地區分中心。這些服務中心使用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並且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辦理營業登記。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設有主任、組長、組員、業務員和書記等職位。地區分中心則設有主任、組員、技術員和業務員等職位。 根據《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可以報經輔導會核准後設置,並且可以採用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這意味著各榮民業者可以自有車輛,並且在該中心進行營業登記。此外,地區分中心也可以在需要的情況下設立,並且擔任相應的職責。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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