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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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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業務;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襄助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資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該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總經理一人,以及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董事長負責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負責處理業務,而副總經理則是襄助業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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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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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業務;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襄助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