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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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業務;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襄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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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資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該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總經理一人,以及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董事長負責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負責處理業務,而副總經理則是襄助業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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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