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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3.30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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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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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業務;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襄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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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室置室主任、室副主任,並均置組長、師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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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於報輔導會核定後設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事業部及施工處按地區、次序或性質命名,國外分公司冠以所在國(地)名稱命名。
  2. 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採任務編組,置主任、副主任、師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組、室、安衛小組、廠(場)隊、施工分處、施工所、施工站。設組、室者,置組、室主管;設安衛小組者,置安衛小組長;設廠(場)隊者,置廠(場)隊主管、副主管;設施工分處者,置主任、副主任、課長;設施工所者,置主任、副主任;設施工站者,置站長,均由師級人員中指派適員兼任。上述人員,均就公司總員額內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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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採任務編組,置主任、師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組、室,置組、室主管,由師級人員中指派適員兼任,上述人員,均就公司總員額內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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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公司總員額內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3.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