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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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公司總員額內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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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8條,公司可以因業務需要設立任務編組來處理相關事務。這些任務編組所需的人員應該在公司的總員額範圍內進行平均分配。這條規定意味著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求組織不同的工作團隊,並確保所需的員工數量不超過公司的總員額。根據這條規定,公司可以適應不同的業務需求,並有效地分派人力資源。相關案例和參考資料需要參考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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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