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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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該公司有以下的組織結構: 1. 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根據需要,公司可以設立事業部、施工處和國外分公司。事業部和施工處可以按地區、次序或性質來命名,而國外分公司的名稱則按照所在的國家或地區來命名。這些部門和公司的設立需要經過報輔導會的核定。 2. 任務編組:事業部、施工處和國外分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進行任務編組。在這些部門和公司中,可以設置主任、副主任、師級和員級的從業人員。同時,根據業務實際需要,還可以設置組、室、安衛小組、廠(場)隊、施工分處、施工所和施工站。設置組、室的話,就需要有組、室主管;設置安衛小組的話,就需要有安衛小組長;設置廠(場)隊的話,就需要有廠(場)隊主管和副主管;設置施工分處的話,就需要有主任、副主任和課長;設置施工所的話,就需要有主任和副主任;設置施工站的話,就需要有站長。這些職位的任命,都是由師級人員中選派適任的人員兼任。在以上人員中,都需要在公司總員額內進行公平適當的配置。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6條主要是談到公司的組織結構,包括事業部、施工處和國外分公司的設立方式和命名規則,以及相應的職位設置和人員任命方式。這些規定旨在確定公司的組織結構,以應對不同的業務需求。
- 核定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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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