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3條,陸軍司令部為掌理相關業務,可以設立處、室,並根據業務的需要分組、中心辦事。這表示陸軍司令部可以根據需要來組織各種單位,以便更有效地執行相關事項。在這個條款中,沒有提到具體細節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