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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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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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該部門負責處理前一條所列的事項,可以設立處、室,並根據業務需要分組或中心辦事。根據中華民國政府智慧法務網的相關資料,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規範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的組織架構和業務分工。根據該法規第 4 條,空軍司令部可以設立作戰指揮中心、作戰支援中心、軍事情報室等部門,並根據業務需要進一步分組或設立其他中心。這些組織和中心的設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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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