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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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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該部門負責處理前一條所列的事項,可以設立處、室,並根據業務需要分組或中心辦事。根據中華民國政府智慧法務網的相關資料,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規範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的組織架構和業務分工。根據該法規第 4 條,空軍司令部可以設立作戰指揮中心、作戰支援中心、軍事情報室等部門,並根據業務需要進一步分組或設立其他中心。這些組織和中心的設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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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