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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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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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4條,空軍司令部為了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的需要,可以設立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該組織的編組裝備表會根據需要而訂定。在相關的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與此條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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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