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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組織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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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及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國防大學及其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可以依照大學法的規定,設立校務會議以及各種會議。這些會議可以用來討論學校的各項事務,如教學、研究、行政等。校務會議和其他會議的設立和運作方式,應該符合大學法的相關規定,並根據學校的組織規程來具體安排。具體的會議名稱、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的資格以及其他應該遵行的事項,都應該在組織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例如,該規程可以規定學院/學系的教學、研究、服務推廣等事項由專門的會議討論,並明確會議的組成成員和程序。教師參與這些會議對於推展學術和落實教學要求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 大學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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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本大學及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