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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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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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13條的規定,國防大學可以設立各種委員會。對於這些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國防大學已有的員額內進行調配。 作為一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教授,我僅能提供一般性的解釋,並且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建議您參考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相關法規或相關法律專業的指導意見,以獲得更具權威性和可靠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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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