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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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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謀學院、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教學中心、語文中心、體育室、勤務連。
  2. 2.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班隊、學員隊、學員生大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6條,該大學設有多個學院、中心和室,包括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謀學院、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教學中心、語文中心、體育室和勤務連。 其中,各學院可以再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班隊、學員隊和學員生大隊。此外,為了推展業務的需要,還可以設立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根據此規程,國防大學有組織完整的學院和中心,以及各種室和隊伍,提供軍事相關教育課程和訓練。每個學院都可以再有不同的學系和研究所,以便專注於不同的領域。同時,該規程還提到了學員隊和學員生大隊,這些隊伍可能是為了培訓學生的實際操作和實習而存在的。 至於分處、中心或組辦事部分,該規程並未提供具體的細節。可以假設這些單位可能是為了更好地組織和管理各項業務,例如學術研究、行政事務和業務推廣等。 臺灣國防大學官方網站對於各學院、中心和室的具體職責和業務範圍有更詳細的介紹和解釋。藉由參考該網站上的相關資料,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國防大學組織架構的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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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謀學院、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理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