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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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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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軍備局在業務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國防部申報核准成立各種委員會。同時,為了支援這些委員會的工作,軍備局可以調動在該條例所規定的人員員額範圍內的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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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