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制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1.29
廢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國防部軍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軍備整備事項。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執行機構及訓練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及其他事業。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一人中將。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編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科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辦事員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中尉、少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1.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