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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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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6條,該條規定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部隊所使用的公有不動產,由國防部軍備局擔任管理機關。國防部軍備局負責該些公有不動產的取得、保管、使用、收益以及處分事務。這表示國防部軍備局在管理上擁有最終的權限和責任。例如,國防部軍備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公有不動產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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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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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