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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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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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6條,該條規定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部隊所使用的公有不動產,由國防部軍備局擔任管理機關。國防部軍備局負責該些公有不動產的取得、保管、使用、收益以及處分事務。這表示國防部軍備局在管理上擁有最終的權限和責任。例如,國防部軍備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公有不動產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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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