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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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執行機構及訓練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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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5條,國防部軍備局可以依照編組裝備表設立研究發展機構、執行機構和訓練機構。這意味著軍備局有權根據需要在自己的組織架構下設立相應的機構,以便進行軍備整備工作。具體來說,軍備局可以成立專門負責研究和發展新武器裝備的機構,執行相關的軍備工作的機構,以及負責培訓軍事人員的機構。編組裝備表則用於確定軍備局各機構的組織架構和職責範圍。 參考資料:《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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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