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