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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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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規定,國防部軍備局設有計畫評估處、科技產業處、採購管理處、獲得管理處、工程營產處、管理資訊室和綜合事務室等單位,分別負責前條所列出來的事項。此外,根據軍事需要,國防部可以在本條例所規定的人員編制範圍內,報請行政院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的單位。參考資料: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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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