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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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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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規定,國防部軍備局設有計畫評估處、科技產業處、採購管理處、獲得管理處、工程營產處、管理資訊室和綜合事務室等單位,分別負責前條所列出來的事項。此外,根據軍事需要,國防部可以在本條例所規定的人員編制範圍內,報請行政院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的單位。參考資料: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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