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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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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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軍事學校、部隊所使用的公有不動產,由國防部軍備局擔任管理機關。這表示國防部軍備局負責管理和處理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軍事學校、部隊所使用的公有不動產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本局為國軍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
- 不動產名詞
(1011127 制定)
本局為國軍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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