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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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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軍事學校、部隊所使用的公有不動產,由國防部軍備局擔任管理機關。這表示國防部軍備局負責管理和處理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軍事學校、部隊所使用的公有不動產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1

(1011127 制定)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本局為國軍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

  • 不動產名詞
(1011127 制定)

本局為國軍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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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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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 8 條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