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軍備整備事項,特設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2.12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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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或其他事業。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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