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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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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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4條,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這條法規規定了軍備局的組織架構,包括局長和副局長的職位以及所屬職等。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例如「第二次查國防部軍備局92年10月9日昌日字第0920005018號令訂頒軍備局正(副)主管假日留守暫行作業規定」,軍備局有制定相關規定的責任和權限,這些規定需要依據相關法律進行核備並依法執行。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立法理由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1127 制定)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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