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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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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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 5 條規定,國防部軍備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而設立,可以設置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方式則根據編組裝備表進行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軍備整備法第 2 條,軍備整備事項是指國防部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和國軍軍事力量需求所必備的物資和設備之研究、開發、生產、採購、進口、儲備、分配、維護、保養、後勤支援、技術加工、效能評估、使用規定、管理、改良、報廢及營運等一切工作。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第 3 條,軍備局的組織由國防部編組裝備表定之。編組裝備表則是國防部用來確定國軍各機構所需物資和設備的文件,其中包括了各機構的編制、配置和任務等細節。 根據中華民國國軍條令修正條例第 22 條,編組裝備表是由國防部根據各機構的需要,以及相關政策和計畫所制定的,用來編排軍隊組織和裝備的一份清單。編組裝備表中包含了各機構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裝備配備等內容,用來確定國軍各機構的能力和任務。 例如,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 5 條,軍備局可以根據軍隊的需求和整備計畫來設立研究發展機構,負責研究新的軍備技術和裝備的開發。又或者根據國防部編組裝備表的規定,軍備局可以組織生產製造機構,負責生產軍備所需的物資和設備。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本局所屬機構、部隊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所屬機構及部隊之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因應本局所屬機構、部隊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所屬機構及部隊之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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