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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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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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3條,國防部軍備局為了執行前一條所列的業務,可以設立處和室來辦理事務,並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處和室下面再設立科。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備局能夠有效地管理和執行相關的任務和業務。 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並且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軍備局根據這個法條成立了生產製造中心,用來負責生產和製造相關的軍事裝備。這個例子可以展示出軍備局根據組織法第3條設立不同的單位來執行不同的業務。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立法理由一、本局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訂定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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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7 制定)
一、本局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訂定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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