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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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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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第2條,軍備局負責以下事項: 1. 軍備整備計劃、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這項事項包括軍備整備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技術規格和標準的訂定,以及管理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和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2. 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這項事項涉及軍品的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和委託經營的計劃,督導和管理。 3. 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軍備局負責規劃和管理國軍武器裝備的獲得。 4. 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軍備局負責制定和督導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 5. 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軍備局負責規劃,構建,督導和管理國防工程和設施。 6. 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軍備局負責規劃,運用和督導軍備整備管理資訊的整體發展。 7. 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軍備局負責軍備人員的訓練和經歷管理。 8. 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軍備局負責其他與軍備整備相關的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來自「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根據法條的描述,軍備局負責多個與軍備整備相關的事項,包括軍品研究發展、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等。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立法理由本局之權限職掌。
- 審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局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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