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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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