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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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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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第3條,國防部主計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有權分處、室辦事,並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處、室下設立科。這表示主計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處和室下面再細分成科來處理相關事項。例如,主計局可能設立預算科、會計科、統計科等科別來專職處理相關的財務事務、統計分析等工作。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立法理由一、本局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訂定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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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7 制定)
一、本局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訂定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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