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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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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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第4條,國防部主計局設置局長和副局長兩個職位。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這表示局長的職階可以是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而副局長的職階可以是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目前最新的資料,可以參考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查證相關細節。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立法理由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1127 制定)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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